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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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中(迎新东路三巷1号)
政治
1515010511400399
2015年10月24日0900
015
02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515010511400118
029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包钢三中
1515020211600279
01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1515020211600182
020
通辽实验中学
1515232411800345
028
007
北师大鄂尔多斯附属学校初中部
1515270111400227
001
030
巴市二中
外语
1515280111300354
2015年10月24日1430
004
赤峰第八中学
教育理论
1515042911600207
2015年10月25日0900
027
1515040311600062
024
志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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